编号: 202401056    提交日期:2024-08-07
反映主题: 问询
详细描述: 请问一下水果店老板在门口人行道摆摊算违法吗?怎么处罚?
处理状态: 已回复    处理时间:2024-08-12
处理结果:   您好!《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一条规定:
 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、桥梁、人行天桥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、兜售物品以及堆放物品,影响市容环境卫生。
  本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(构)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。
  违反第一款、第二款规定的,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,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。对设摊经营、兜售物品的,可以暂扣设摊经营、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