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 | 202401056 提交日期:2024-08-07 |
类 型: | 在线留言板 |
问题所属地区: | 全市 |
反映地址: | |
反映主题: | 问询 |
详细描述: | 请问一下水果店老板在门口人行道摆摊算违法吗?怎么处罚? |
反映照片: | 为保障文件安全,用户上传的文件仅管理人员后台可见 |
处理状态: | 已回复 处理时间:2024-08-12 |
处理结果: | 您好!《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一条规定: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、桥梁、人行天桥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、兜售物品以及堆放物品,影响市容环境卫生。 本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(构)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。 违反第一款、第二款规定的,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,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。对设摊经营、兜售物品的,可以暂扣设摊经营、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。 |
答复/派送单位: |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|
市民是否收到有关部门处理结果: | 已收到(超45天自动)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