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 202500074    提交日期:2025-02-03
反映主题: 规范类咨询
详细描述: 根据《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九条,禁止擅自关闭、闲置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,擅自关闭,闲置,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,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,想了解下,在城管执法过程中,如何判定擅自关闭环境卫生设施?
处理状态: 已回复    处理时间:2025-02-05
处理结果:   您好!《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九条规定,禁止擅自关闭、闲置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。确有必要关闭、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,应当经绿化市容部门商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核准,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;确有必要关闭、闲置或者拆除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,应当经绿化市容部门批准。关闭环境卫生设施未经上述部门同意的,即可判定为擅自关闭环境卫生设施。谢谢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