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 | 202500074 提交日期:2025-02-03 |
类 型: | 在线留言板 |
问题所属地区: | 全市 |
反映地址: | |
反映主题: | 规范类咨询 |
详细描述: | 根据《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九条,禁止擅自关闭、闲置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,擅自关闭,闲置,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,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,想了解下,在城管执法过程中,如何判定擅自关闭环境卫生设施? |
反映照片: | 为保障文件安全,用户上传的文件仅管理人员后台可见 |
处理状态: | 已回复 处理时间:2025-02-05 |
处理结果: | 您好!《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九条规定,禁止擅自关闭、闲置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。确有必要关闭、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,应当经绿化市容部门商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核准,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;确有必要关闭、闲置或者拆除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,应当经绿化市容部门批准。关闭环境卫生设施未经上述部门同意的,即可判定为擅自关闭环境卫生设施。谢谢! |
答复/派送单位: |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|
市民是否收到有关部门处理结果: | 已收到(超45天自动) |